首先請看一段源於香港獨立媒體的文章:
(文章來源: 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8308)
一場以卵擊石的訴訟
週三, 2010-09-22 23:26 — 阿藹
八月十七日,收到由高院發出的傳票,「東方報業集團」正式入禀控告「香港獨立媒體網有限公司」誹謗。在徵詢律師、維基百科及高登朋友的意見後,編輯於八月廿五日召開了臨時會議,決定否認控罪,把兩篇被指誹謗的文章移離線上,同時致函要求「東方報業集團」撤銷控訴。
這兩篇文章分別由小狼(2009年1月23日刊出)及 hevangel (2007年10月12日刊出)所寫,內容引述了七十年代的報章,而那些報章載有「東方報業集團」創辦人馬惜珍因涉嫌販毒潛逃台灣的歴史。
「東方報業集團」的入禀狀中,除了要求「香港獨立媒體網有限公司」賠償外,還要求法庭頒佈禁制令,禁止有關的言論在「香港獨立媒體網」出現。由於禁制令涉及刑事,並預設了一個言論審查的機制,對網上出版將造成莫大的打擊。
這次誹謗訴訟,並不是個別事件。據《明報》於8月19日的報導指,東方報業集團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禁制五個網站發布含誹謗成分的內容,並作出賠償。五個網站分及其經營者分別為「維基百科」的 Wikimedia Foundation Inc. 、「百度百科」的 Baidu Netcom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td. 「香港獨立媒體網」的香港獨立媒體網有限公司、「民生脈搏」的 Link Mon Company Ltd. 以及四川「宜賓晚報」的中企動力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及宜賓晚報社。
除了入禀法院外,也有很多小網站收到東方集團的律師警告信,如「中大動漫畫研究社」、「東南西北」及台灣的樂多日誌等。據了解,在律師信中附帶著兩份法律文件,分別為東方集團與商報於2009年6月的庭外和解協議 (Deed of Settlement),該誹謗案涉及一篇有關藝人黎姿男朋友背景的報導。另一份文件則是高等法院於今年8月2日發出的判決書,法庭要求 Wikimedia Foundation 就其誹謗言論,賠償東方報業集團,落實禁制令。
東方成功禁制維基百科?
法院8月2日的判決書,令人產生錯覺,認為東方報業集團已成功禁制「維基百科」。然而,若大家翻查維基百科中的「東方報業集團」,相關的內容並未被刪除。
較早前,我就該法律文件查詢 Wikimedia Foundation,對方並不知道有這麼一份文件存在。知情人士指,基金會一直沒有處理這宗誹謗訴訟,因為它們要處理更大案件(如有關FBI 的指控〔pdf〕)。 Wikimedia Foundation 之所以「輸」,是因為它根本沒有回應律師信和高等法院的傳召,在沒有抗辯的情況下,法庭接受了東方的追討訴求 (Statement of Claim)。可是,根據法律界朋友的解釋,由於 Wikimedia Foundation 是一家美國公司,在香港沒有代表,這份由香港法院頒佈的判決,根本無法執行(除非東方報業集團入稟美國當地的法院),而在沒有抗辯的情況下,這高院的判決亦不能被引用為案例。
多年來的爭辯
其實「東方報業集團」與網民的對峙,始於2007年,當時東方報業集團控告 Uwants 討論區誹謗,並要求論壇管理人交出文章作者的個人資料。該文引述了三篇本地報章的報導,講述馬惜珍、馬惜如涉嫌犯毒的背景。(詳情可搜尋東南西北網)。
東方報業集團的手法,惹來網民不滿,結果一眾網民發起了「網民齊貼事實」的行動,把 Uwants 的文章轉載到國內外的開放平台上。而「獨媒」的 hevangel 也響應這號召,在自己的專欄裡,轉載了相關的文章。
網民的行動,引發更多誹謗的指控,高登於 2008年10月收到高院的傳召,維基百科亦於2009年1月,移除了「東方報業集團」條目裡部份缺乏資料來源的內容。為表抗議,小狼隨後於「香港獨立媒體網」轉載了維基百科的被刪除的內容。
雖然高登己刪除涉嫌誹謗的相關文章及內容,「東方報業集團」卻於2009年9月向高等法院申請臨時禁制令,引述了評論中「報販霞姐被殺」以及東方創辦人涉嫌犯罪的背景等討論作為禁制令的理據,而辯方則以論壇運作的方式 (innocent dissemination 及 impossibility of compliance) 作抗辯。法庭雖然最終接受了高登的理據,然而誹謗一案仍舊排期後審。與擁有大資本和律師團隊的大媒體打官司,網上小媒體即使險勝一仗也元氣大傷。一般來說,誹謗官司都會拖兩三年時間,中間涉及的律師費,足以打垮小網站。
捍衞言論空間
過去數周,「香港獨立媒體網有限公司」一邊為抗辯做好準備,一邊致函要求「東方報業集團」無條件放棄起訴,指出這一連串的誹謗指控,不管東方的意圖如何,將造成壓制網絡言論自由空間的後果。
一直以來,網絡媒體被稱為第五權,這些新媒體創造了一個多向交流的空間,讓市民能討論和審議社會政治事務,並能監審被財團壟斷、與建制和資本緊緊相扣的主流媒體。而香港獨立媒體網有不少的作者,都在實踐這公民權。最近期的一個例子是聲討《東方新地》偷拍陳巧文的行動。陳巧文被主流媒體侵犯了,然而她沒有花錢去進行民事訴訟,但是,網絡媒體提供了一個空間去與主流媒體抗衡。我們可以想像,這些言論和行動,在現有民事誹謗的法律框架下,隨時都有可能被控誹謗。
網絡的運作,強調群智。「維基百科」,透過集體的編寫和資料來源的核實,建立草根知識庫;博客與論壇,透過對談討論,澄清事實,作者慢慢在社群裡建立「話份」;微博透過「推薦」的功能,把可信的資訊送到由個人組成的龐大關係網。要澄清事實,靠壓制的手段,只會弄巧反拙,人見人憎,何不進入網絡,把自己的理據事實說清?
有很多強勢集團都不願意公開討論,當中包括專制的政權。新加坡政府,以誹謗罪騷擾媒體的做法,已成為國際醜聞和全球公民的公敵。國內地方政府,亦不時以誹謗罪禁制媒體負面報導和公民維權行動。最近,連鄰近香港的澳門也在草擬法令,以公帑協助公務員控告市民,特別是包括誹謗!
在「河蟹」橫行的年代,網絡自由的空間更顯脆弱,需要集體來捍衞,而香港獨立媒體網只是這個大集體的小小成員。在此,我們要多謝律師朋友的寶貴意見、各大小網站的網主的協力支持、以及本網站一眾讀者和作者多年來對這空間的維護。
請支持
在香港誹謗案的舉證責任在辯方,亦即「香港獨立媒體網有限公司」要收搜相關的事實證據,證明七十年代報章所刊載有關東方創辦人的內容為事實,希望大家能幫忙搜集相關資料,並電郵到 inmediahknet AT gmail.com。若有在英國的朋友,能到殖民地資料庫找當年的報告和文獻,會有很大幫助。但請注意:切勿把相關資料放在網站,我們不希望橫生枝節,被迫應付臨時禁制令的訴訟。故此,這段期間若有人故意把「涉嫌誹謗」的內容上載到網站,編輯會即時刪除。
此外,這場官司會很虛耗、很漫長,希望大家能在財政上繼續給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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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請看一份由香港政府保安局禁毒常務委員會發行的小冊子的一段內文:
(小冊子網頁: http://www.nd.gov.hk/text/en/report/report_acan_21st_century.htm)
於一九七七年,當局也下令通緝馬惜如和馬惜珍兩兄弟(他們是吳錫豪以前的同黨),打算控以在一九六八至七四年期間偷運700噸鴉片入口。馬惜如在警方執行逮捕令前潛逃至台灣(當時台灣與香港並無引渡安排),其弟馬惜珍則在一九七七年八月被檢控,但在保釋期間同樣逃往台灣。馬惜如於一九九八年在台灣逝世,但其弟至今仍在警方通緝名單上。
(Peter E.I. LEE [利尚志], "ACAN in the 21st Century - A Continuing Challenge [三十五年攜手禁毒 共創紀元迎新戰]", Chapter 2, page 48-49, Action Committee Against Narcotics [禁毒常務委員會]: Hong Kong)(具體出版日期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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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請大家看看東方報業集團網站內所述的集團歷史:
(來源網頁: http://opg.com.hk/tc/history.html)
1969年1月22日
馬惜珍先生創辦《東方日報》,社址設在中環歌賦街。

(圖片擷取於2010年9月24日上午, 點擊圖片可觀看清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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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個人感想:
1. 沒有直接證據顯示創辦《東方日報》的馬惜珍先生就是政府通緝的馬惜珍先生。
2. 如果「此馬非彼馬」,作為控訴方的東方報業集團有相當程度責任提供證據支持。
3. 未經司法程序將馬惜如及馬惜珍二人定罪前將其二人稱為「毒梟」並不恰當,然而上述提及的政府小冊子確實將馬惜珍稱為「大毒梟」(第48頁)。
4. 如果兩位相關網民的引述係直接引用自有關報導,並明確表明引述來源,一般並不構成誹謗。
5. 東方報業集團控告維基百科的有關文件是否經已成功送交維基百科的相關負責人也是一個疑問。
6. 東方報業集團在港起訴沒有代表在港的維基百科,而不是在維基百科的根據地或業務地司法區起訴,事後再將判決書作為附件寄送予被要求禁制者,有虛張聲勢之嫌。


1 意見:
good 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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